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1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8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 官張季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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