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9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如附表2編號1至17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2編號1至17號所示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2編號1至17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與綽號「 阿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起,在夾報刊登借款之廣告,藉此招徠附表1編號1至17所示各位因物品遭竊需賠償公司、經商失敗等原因,而急迫需款之借款人,以廣告上刊登之電話與丙○○聯絡,並於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相約商討借款、交付款項及簽發本票等借款事宜,並推由「阿德」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丙○○即藉此方式乘機向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收取如附表1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6年2月8日10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及台中市○○○路○段○○○號2樓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重利罪所用之NOKIA牌手機3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廣告紙9張、收款明細單3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辛○○(見警卷第14頁)、巳○○(見警卷第51頁)、乙○○(見警卷第41頁)、甲○○(見警卷第23頁)、戊○○(見警卷第33頁)、子○○(見警卷第63頁)、壬○○(見偵查卷第19頁)、丁○○(見偵查卷第23頁)、丑○○(見偵查卷第31頁)等所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報紙廣告影本、NOKIA牌手機3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收款明細單3張及如附表1各該借款人為解款所提出之擔保品扣案可資佐證(各擔保品除附表1編號7-11、14外,其餘均已經借款人領回)。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如附表1所示各次行為,係各犯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被告與負責收取利息之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1編號1至17之17次重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學理上之「集合犯」,係指刑事法上按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之犯罪行為態樣,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者,始於刑法評價上認應僅成立一罪,並就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列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及舉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但被告之上開犯行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第345條常業重利罪刪除後,已不再就有關反覆實施之常業重利犯行,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又本案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其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立法時並未將上開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定為刑法344條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即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並未於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為「集合犯」,是本院認被告之17次犯行並不具有集合犯之包括1罪關係,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收取之利息,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簽立和解書(見偵查卷第52-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生效,被告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各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3之NOKIA牌手機3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廣告紙9張、收款明細單3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坦承,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借款人│借款日期及地點│借貸金額│利息(年息)│擔保品│論罪││號│││││││├─┼───┼───────┼──────┼───────┼───────┼────┤│1│辛○○│95年10月18日在│2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健保卡、名片、│見附表2││││台中市○○路與│利息2千元,│天1期,每期1千│面額1萬元本票│編號1││││崇德12街口│實拿1萬8千元│元,年息360%,│3紙、面額3萬元││││││)│已繳2萬元利息│之本票1紙││││││││││├─┼───┼───────┼──────┼───────┼───────┼────┤│2│巳○○│95年10月28日在│5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房屋租賃契約書│見附表2│││(原名│台中縣太平市永│利息5千元,│天1期,每期1千│、面額5萬元之│編號2│││己○○│成北路411號│實拿4萬5千元│元,年息360%,│本票2紙││││)││)│已繳4萬5千元利││││││││息│││├─┼───┼───────┼──────┼───────┼───────┼────┤│3│乙○○│95年10月間某日│5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房屋租賃契約書│見附表2││││在台中縣大里市│利息5千元,│天1期,每期1千│、面額5萬元之│編號3││││新仁七街5巷10│實拿4萬5千元│元,年息360%,│本票3紙│││││之4號│)│已繳5萬5千元利││││││││息│││├─┼───┼───────┼──────┼───────┼───────┼────┤│4│甲○○│95年11月17日在│2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面額2│見附表2││││台中市○○路與│利息1千元,│天1期,每期1千│2萬元本票3紙│編號4││││市府路口│實拿1萬9千元│元,年息360%,│││││││)│已繳4千元利息│││││││││││├─┼───┼───────┼──────┼───────┼───────┼────┤│5│甲○○│95年12月14日在│1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面額1│見附表2││││台中市○○路與│利息1千元,│天1期,每期1千│萬元本票3紙│編號5││││市府路口│實拿9千元)│元,年息360%,││││││││已繳1千5百元利││││││││息│││├─┼───┼───────┼──────┼───────┼───────┼────┤│6│戊○○│95年11月28日在│2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汽車駕照、面額│見附表2││││台中市○○路與│利息1千元,│天1期,每期5百│2萬元之本票3紙│編號6││││市府路口│實拿1萬9千元│元,年息180%,│││││││)│已繳8千元利息│││││││││││├─┼───┼───────┼──────┼───────┼───────┼────┤│7│午○○│95年11月、12月│1萬5千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5│身分證影本、面│見附表2││││間某日在台中市│利息1千5百│天1期,每期1千│額1萬5千元之本│編號7││││某處│元,實拿1萬3│元,年息240%,│票3紙││││││千5百元│已繳1千5百元利││││││││息│││││││││││├─┼───┼───────┼──────┼───────┼───────┼────┤│8│辰○○│95年11月、12月│3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影本、面│見附表2││││間某日在台中市│利息3千元,│天1期,每期1千│額3萬元之本票1│編號8││││某處│實拿2萬7千元│元,年息360%,│紙││││││)│已繳3千元利息│││├─┼───┼───────┼──────┼───────┼───────┼────┤│9│卯○○│95年11月12日某│2萬元│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面額2│見附表2││││日在台中市 林霆 ││天1期,每期1千│萬元之本票2紙│編號9││││叡住處││元,年息360%,││││││││已繳3千元利息│││├─┼───┼───────┼──────┼───────┼───────┼────┤│10│ 蔡臻蓉 │95年12月間某日│4萬元│每借1萬元以10│戶口名簿影本、│見附表2││││在台中縣某處││天1期,每期1千│房屋租賃契約書│編號10││││││元,年息360%│、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面額4萬││││││││元之本票2紙││├─┼───┼───────┼──────┼───────┼───────┼────┤│11│寅○○│95年1月間某日│2萬元│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影本、面│見附表2││││在台中縣某處││天1期,每期8百│額2萬元之本票2│編號11││││││元,年息192%│紙││├─┼───┼───────┼──────┼───────┼───────┼────┤│12│子○○│95年12月31日在│3萬元(預扣│每借1萬元以30│戶籍謄本、房屋│見附表2││││台中縣太平市中│利息2千元,│天1期,每期2千│租賃契約書、面│編號12││││平路住處│實拿2萬8千元│元,年息240%,│額3萬元本票2紙││││││)│已繳利息3千元│││├─┼───┼───────┼──────┼───────┼───────┼────┤│13│子○○│96年1月10日在│2萬元(預扣1│每借1萬元以30│戶籍謄本、房屋│見附表2││││台中縣太平市中│千5百元,實│天1期,每期1千│租賃契約書、面│編號13││││平路住處│拿1萬8千5百│5百元,年息180│額2萬元本票2紙││││││元)│%,已繳利息1千││││││││5百元│││├─┼───┼───────┼──────┼───────┼───────┼────┤│14│庚○○│96年1月3日在台│2萬元│每借1萬元以10│身分證影本、面│見附表2││││中市某處││天1期,每期8百│額2萬元之本票3│編號14││││││元,年息192%,│紙│││││││已繳利息1千6百││││││││元│││├─┼───┼───────┼──────┼───────┼───────┼────┤│15│壬○○│96年1月19日在│5萬元(預扣5│每借1萬元以10│舊式身分證影本│見附表2││││台中縣太平市永│千元,實拿4│天1期,每期1千│、面額5萬元之│編號15││││成北路411號│萬5千元)│元,年息360%,│本票3紙│││││││已繳2萬5千元利││││││││息│││├─┼───┼───────┼──────┼───────┼───────┼────┤│16│丁○○│96年1月22日在│3萬元(預扣2│3萬元借1個月利│身分證、面額3│見附表2││││台中市○○路│千元,實拿2│息2千元,年息│萬元之本票3紙│編號16│││││萬8千元)│80%│││├─┼───┼───────┼──────┼───────┼───────┼────┤│17│丑○○│96年1月24日在│3萬元(預扣6│3萬元借1個月利│身分證、面額3│見附表2││││台中市○○路與│千元,實拿2│息6千元,年息│萬元本票3紙│編號17││││漢口路口│萬4千元)│240%│││└─┴───┴───────┴──────┴───────┴───────┴────┘【附表2】:
┌──┬───────────────────────────────┐│編號│論罪│├──┼───────────────────────────────┤│1│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2│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3│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4│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5│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6│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7│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8│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9│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0│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1│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2│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3│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4│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5│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6│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17│乘他人急迫、輕率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3】:
1.NOKIA牌手機3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2.廣告紙9張。
3.收款明細單3張。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