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上傑
許馨蓮
一、債務人林上傑及許馨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上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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