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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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玫瑰欣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弘毅 代理人 曹德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銳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