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張美麗 即戚街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