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誌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驛站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誌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驛站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