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9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
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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