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黃顯智 被告 呂武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93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