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餘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賴阿完 告訴被告賴永餘竊佔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經查,告訴人係被告之父親,二人屬直系血親,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
102年11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2
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10
2年11月5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