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除變電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86號原告 吳長興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變電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號149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於104年
9月1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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