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宜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奇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89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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