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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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6001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楊淑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段000號,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即聲請前)將戶籍址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號九樓之5,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附卷可佐,是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已將戶籍址遷移至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