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71號聲請人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大衛 相對人 謝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編號7、8、9之本票,到期日經塗改,但改寫處僅捺指印,並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惟附表7改寫前之到期日為民國98年3月30日,係於發票日98年3月31日之前,持票人顯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應視同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應以99年3月30日為到期日;另附表編號8、9則應以改寫前之98年4月30日、98年5月30日為發票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67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WG00000000││├──┼───────┼─────────┼───────┼──────────┼────────┼──┤│002│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WG00000000││├──┼───────┼─────────┼───────┼──────────┼────────┼──┤│003│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WG00000000││├──┼───────┼─────────┼───────┼──────────┼────────┼──┤│004│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0日│WG00000000││├──┼───────┼─────────┼───────┼──────────┼────────┼──┤│005│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1月30日│99年1月30日│WG00000000││├──┼───────┼─────────┼───────┼──────────┼────────┼──┤│006│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2月28日│99年2月28日│WG00000000││├──┼───────┼─────────┼───────┼──────────┼────────┼──┤│007│98年3月31日│32,000元│視同未記載│99年3月30日│WG00000000││├──┼───────┼─────────┼───────┼──────────┼────────┼──┤│008│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0││├──┼───────┼─────────┼───────┼──────────┼────────┼──┤│009│98年3月31日│32,000元│98年5月30日│99年5月30日│WG00000000││├──┼───────┼─────────┼───────┼──────────┼────────┼──┤│010│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WG00000000││├──┼───────┼─────────┼───────┼──────────┼────────┼──┤│011│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WG00000000││├──┼───────┼─────────┼───────┼──────────┼────────┼──┤│012│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WG00000000││├──┼───────┼─────────┼───────┼──────────┼────────┼──┤│013│98年3月31日│32,000元│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WG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