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已告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一件、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一件、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