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更㈠字第1號原告 洪張敏珠 特別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