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 詹益寧 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楊鵬遠 律師被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森杰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黃靜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昕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