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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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債權人 簡金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信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借款契約書第貳條:「…若有延期未付則按每日利息以新台幣每佰元利息新台幣壹角計算其違約金」之真意為何?
二、債務人陳信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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