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9號債權人 李碧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姿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程姿琇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求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銷售佣金143,000元、春節加給1萬元之依據為何?(兩造合約於11月中止,合約並未約定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依合約內容計算之未到期銷售佣金及春節加給,又未到期之將來給付,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三、債務人程姿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