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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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賈榮善賈義海 之繼承人、 賈鴻善 即賈義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及繼承系統表中債務人賈鴻善姓名似有誤(聲請狀及繼承系統表所載為 賈鴻義 ),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賈榮善、賈鴻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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