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61號
聲請人 陳祥正 法定代理人 周霈涵 相對人 陳停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祥正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周」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88年5月19日經生父 陳裕浩 認領,惟自聲請人出生後均由聲請人之母親周霈涵扶養照顧,相對人未扶養聲請人,亦未曾關心或探視聲請人,顯未盡保護教養聲請人之責,故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情。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件為證,復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周霈涵到庭陳述屬實(參見本院99年12月29日非訟事件筆錄),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經其生父陳停雲認領後,陳停雲對聲請人鮮少聞問,且從未盡扶養照顧其子即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自幼即由其母扶養照顧迄今,是以聲請人父親對子女即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可認變更現有姓氏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