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協和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5,8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