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張海倫
蘇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