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史可堯 代理人 張瑞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宣道團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宣道團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修訂前、後之條文內容如附表所示,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宣道團捐助章程第2條如附表所示,其內容僅為事務所之變更,無涉於財團之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無庸法院先行裁定許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