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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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育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育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ꆼ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6頁至第8頁)、債權人清冊(卷第9頁至第12頁)、戶籍謄本(卷第14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95頁至第96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6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10
2頁至第111頁)、存摺影本(卷第17頁至第30頁)、僱用關係證明書(卷第33頁)、收入切結書(卷第3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97頁至第99頁)、學費收據(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111之
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47頁至第51頁)、薪資明細(卷第68頁)、家族系統表(卷第
113頁)、切結書(卷第115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ꆼ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22,164
元、103,546元,平均每月所得1,847元、8,629元,名下有存款2,409元。又聲請人自陳受僱於旗津老街攤販,每月約收入20,000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存摺影本、僱用關係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卷第16頁、第17頁至第34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0,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ꆼ再查,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而依103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然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僅9,050元(含膳食、交通、通訊、水電、瓦斯、日常生活等支出),低於最低生活費用,顯見聲請人已撙節開銷,應屬可採。
ꆼ又聲請人自陳需負擔子女劉○廷、劉○薇(分別為85年、
00年生,參卷第95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共6,000元。經查,配偶 劉建孝 於101至102年度收入分別為514,382元、579,938元,平均每月收入42,865元、48,328元,名下有1房2田1地1車8投資,財產價值約7,500,950元(參卷第106頁至第107頁所得及財產清單、第122頁至第
124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目前任職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得與聲請人共同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
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7,083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2=7,083),高於其自陳子女扶養費6,000元,所陳自屬可採。
ꆼ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母親 陳郭寶 孃之扶養費2000
元。經查,陳郭寶孃係00年生,於101年及102年所得分別為8、2元,名下有2投資(參卷第108頁至第109頁所得及財產清單、第128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自陳父親 陳順良 、胞兄 陳育賢 、胞兄 陳育國 得共同分擔負擔母親之扶養義務,本院考量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應以1,771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4=1,771,四捨五入)。
ꆼ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9,050元,並加計二名子女及母親之扶養費用,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3,179元【計算式:20,000-(9,050+6,000+1,771)=3,179】。而依信用報告及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報結果(參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116頁至第120頁),聲請人目前債務為2,582,046元,扣除其存款2,409元,債務尚餘2,579,637元(計算式:2,582,046-2,409=2,579,637),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179元逐年清償,尚需約811個月(計算式:2,579,
637÷3,179=811,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68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年0月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25年之工作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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