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阮**
湯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
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41,512元,而其主張對被告湯永全、阮**之債權額為1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441,51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阮**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6,300│55.61│全部│906,443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5,253│405.50│1134/40550│172,969元│├─┼─────────────────┼─────┴────┼─────┼─────────┤│3│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5鄰西│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362,100元│││門15-7號││││├─┴─────────────────┴──────────┴─────┼─────────┤│合計│1,441,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