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楊竹君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振福 等6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明所列請求返還土地之地號與附圖所示土地之地號不符,應陳報欲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為何。並提出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正本(全部)。
二、被告黎振福之被繼承人 黎謝春妹 、被告 黎平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告 黎金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住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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