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陳何雲 原告 陳威銘 原告 陳麗香 原告 陳麗雪 原告 陳麗娜 原告 陳妍羚 原告 陳嘉容 原告 陳清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王對被告 廖柏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對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