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原告 潘勝峰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王敏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