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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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債務人 胡瑞桓

高念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胡瑞桓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6日邀同債務人高念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柒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8年4月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基準放款利率3.09%加碼年息0.26%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3.3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胡瑞桓應於每月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高念恩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55,871元

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27%

11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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