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5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小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袁以欣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