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萬7,360元(本院卷一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64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