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罪,經查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表編號3、4之罪「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欄誤載為符合第2條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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