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曉鈴 (住址詳卷)被告 潘建洲 (住址詳卷)被告 何珉澔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311號、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