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許稚羚 相對人 王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1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10月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志峰(全部)。嗣相對人王志峰於97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4,3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10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自102年2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26,2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各1件(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梧棲區│民權││1393│建│23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10│臺中市梧棲區民│加強磚造2層樓│1層:90.31││全部││││權段1393地號││2層:150.43│││││├───────┤│騎樓:66.2││││││臺中市梧棲區自││電梯樓梯間:││││││強二街17號││9.92││││││││合計:31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