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債權人宏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青昀實業有限公司林志青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林志青請求票號HAA000000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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