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政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政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政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
1年度易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二)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455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上開(一)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3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