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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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重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重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重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15日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3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年5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槍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
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七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2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駁回上訴,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上㈠至㈢接續執行,而於103年5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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