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九號
上訴人即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江雅萍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兩造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為行準備程序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