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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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90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
0相對人丁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邱建閔 、 黃湘庭 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9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9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