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8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6年度婚字第38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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