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83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