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秩字第132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洪嘉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8月23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洪嘉辰於民國108年7月27日上午
5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仁愛路路口,先將強力膠
3條擠入塑膠袋內搓揉加熱後,再以口、鼻吸取強力膠散發氣體之方式,吸食強力膠,因認被移送人洪嘉辰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等語。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洪嘉辰於警詢自白屬實,且有現場照片可以佐證,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此同法第1條已昭示明確。是行為人除有吸食迷幻物品之行為外,仍須視該行為是否已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四、經查:㈠強力膠內含之甲苯,經吸入人體由肺部吸收,在體內對中樞
神經、心臟產生興奮性及欣快感,且會有頭暈、倦怠感、手抖、肌肉無力、影響判斷力、口齒不清、步態不穩、行為異常、幻覺、躁動不安、失憶症及感覺異常等表徵,如吸食過量或吸食時間過久,將可能會產生持續抽搐、深度麻醉及昏迷之症狀,當長期吸食強力膠,將傷害腦部、肝臟及腎臟,進而產生認知異常、行動協調不佳、神經病變、人格異常、情緒不穩等多種異常表徵,為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被移送人共吸食3條強力膠,數量非少,其吸食強力膠之影響,除傷害其自身的健康,其行為出現之異常,更會使周遭之人感到不安,甚至因被移送人無法控制身體而遭到侵害,足見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將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有依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
㈡爰審酌本案被移送人洪嘉辰於警詢自述因頭痛、胃痛、行動
不方便,才會吸食強力膠以排除疼痛,此一犯罪動機應充分考量,從卷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看來,被移送人之前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經裁罰之紀錄,竟又再次吸食,足見被移送人不知警惕,但被移送人坦承本案行為,態度良好,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已婚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