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陳幸佳 、柯玫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是否已合法通知各債務人。
二、請陳明各債務人間內部應分擔之債務如何計算?分擔比例為何? 柯富元 本人為何未計入應分擔之債務人?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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