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 簡源輝 被告 劉安村
劉福來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安村、劉福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安村、劉福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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