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楊正彥 債務人 劉正山 債務人 洪淑錦
一、債務人劉正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肆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劉正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淑錦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