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814號債權人 劉宛甄 律師即鐿醴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兆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另以口頭成立之委任報酬亦為新台幤(下同)8萬元之委任案件之處理內容、過程及成果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此8萬元之收費是否符合律師公會所定之收費標準?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6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承辦案件與應收帳款明細表。並區分:㈠如係訴訟案件(一般係依案件每審級收費,應載明:案件案號、訴訟當事人或對造姓名、收費金額、總金額等)。㈡如係非訟案件(一般係依承辦律師或助理資歷或年資案件難易度,按時數及承辦人數計費;應載明:案件要旨、計費明細、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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