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237號聲請人謝妮(即 謝惠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惠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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