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債務人SRININGSI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