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債權人 郭政 和債務人 林愈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所請求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聲請狀內未附證物)。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