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子羿 即 黃淑珠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6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